2007-06-19
来源:公安部
2007年6月19日上午10时,公安部在亚洲大酒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有关工作情况。发布会将由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主持,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副局长郑百岗作现场发布。发布会主要内容是:
一、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制度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这一规定,为制定《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提供了法律依据。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第220号令发布施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标志着具有中国公安特色督察制度的建立。
警务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特有的一种内部监督制度,它在监督体制、监督权限、监督职责、监督方式、监督保障等方面,都较好地适应了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特点要求,提升了公安监督工作的力度、质量和时效,为推进依法从严治警、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
199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增设了警务督察局。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建立督察机构3000个,有专职督察民警近万名。
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颁布实施十年来有关工作情况
1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公安部党委和全国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督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精干队伍,以实际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为督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全国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及其近万名民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服务公安工作大局,严格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充分发挥现场督察、明察暗访职能优势,在确保警令畅通、推动工作落实,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执法为民,维护民警权益、改善队伍形象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开展专项督察,推动各项部署措施落到实处。公安部和地方公安机关重大决策部署作出后,警务督察部门总是闻警即动,雷厉风行,狠抓工作部署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警务督察部门紧紧围绕开展“大讨论”、“大练兵”、“三基”工程建设,以及打黑除恶、命案侦破、打击“两抢一盗”、禁毒、禁赌等重大警务部署,积极开展现场督察,及时发现查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动迟缓、贻误战机等问题,保证公安部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深入开展公安执法现场督察,确保公安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警务督察部门的核心任务。1999年,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首创了适用留置措施报督察部门备案制度。在认真总结各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公安部先后于2002年、2004年下发了《公安机关实施留置措施备案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较好地保证了基层公安机关依法适用留置盘问措施。1997年以来,为深入推进“三项治理”(即治理刑讯逼供、治理滥用枪支警械、治理滥用强制措施),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力量坚持深入派出所、刑警队、巡警队、交警队以及公安监管场所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执法现场,对关乎公民人身安全权利的执法环节进行明察暗访,查漏补缺,警示提醒,防微杜渐。为从源头上防范执法问题的发生,警务督察部门进一步延伸执法督察触角,加大对适用传唤措施、询问讯问、110接处警、立案统计、涉案财物处理、治安处罚人员和盗抢机动车信息资料录入等执法环节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对轻伤害、交通事故、经济犯罪等案件处理情况的专项督察。据统计,2006年,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共对公安刑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现场督察6.6 万次,发现纠正各类执法偏差1万余件,撤销或变更错误的执法决定116件。工作中,各级警务督察部门还注重将发现个案问题与查找工作中易出问题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相结合,把查纠违法违纪行为与教育帮助民警强化法纪观念、责任意识和督促有关单位完善管理制度相结合,主动会同相关部门查找漏洞,寻求治本之策,督促建章立制。
(三)严格督促检查“五条禁令”等警纪警规执行情况,促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五条禁令”颁布实施4年多来,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在五一、国庆和春节等长假期间,先后组织近20次全国范围的集中明察暗访查纠活动,及时发现并制止酒后欲驾车等违禁问题344起382人。工作中,督察民警始终从关爱保护民警的角度出发,注重关口前移,及时提醒民警自觉遵守禁令,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违禁问题发生。同时,各级警务督察部门通过网上“友情提示”、“警示园地”、“曝光台”等栏目,采取发送手机提示短信、召开专题会议、开展谈心活动等方法,积极开展预警防范督察,鼓励和督促民警自我查纠和互相提醒,切实防范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四)认真核查处置检举控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通过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10投诉和新闻媒体报道披露等途径,及时了解掌握线索,建立与110联动机制,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重点对正在发生的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处置。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注重通过个案核查办理,定期分析评估及时捕捉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认真查找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和督察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充分发挥了核查工作的建设性作用。
(五)积极开展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保证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不仅肩负着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使命,也承担着依法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职能。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以来,各地警务督察部门共受理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25253起,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处理侵害民警执法权益人员22179人次,为11389名民警立功受奖、纠正错案、恢复名誉、给予经济补偿,有力维护了民警的执法权益。
(六)建立实施派驻督导和督察专员制度,使督察制度有了创新和发展。为强化系统监督、推动工作落实、加强部机关作风建设,2003年,公安部连续派出两批工作组150余名同志深入基层进行检查督导。2004年,公安部党委研究决定,把下派工作组的做法形成制度,派出第三、四批共46个工作组深入各地督导、调研。2005年,公安部党委决定将部机关下派工作组改名为派驻督导组,建立实行派驻督导组制度。2006年,公安部党委决定实行派驻督察专员和督导组制度,第二批10个派驻督导组自2006年5月赴各地检查督导,历时一年时间里,深入到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05个市(地、州、盟)、742个县(市、区、旗)及其所属的3780 个基层所队,围绕“三基”工程建设积极发挥督导职能作用。实践证明,实行派驻督察专员和督导组制度完全符合监督工作发展规律,体现并适应了公安机关的职能特点,已经并将进一步对推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10年来,警务督察工作得到了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赢得了广泛赞誉。据统计,10年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共开展现场督察活动404万次,受理核查检举控告72.9万余件,发现查纠各类问题139.9万件,发督察通知书、建议书、决定书12万份。
总体上看,过去的10年,是警务督察职能作用日益凸显的10年,是督察执法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的10年,是警风警纪现场督察水平不断提高的10年,是督察群众基础和警队基础不断夯实的10年,同时也是督察队伍不断成长壮大、督察机制不断健全规范、督察环境不断改善优化的10年。
10年中,督察队伍中涌现了一大批先进典型。河南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辽宁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以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包头市公安局、沈阳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潍坊市公安局、济宁市公安局、南通市公安局、潜江市公安局、深圳市公安局、昆明市公安局等12个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被公安部荣记集体一等功;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队队长虢长服、太原铁路公安局警务督察处民警贾元生、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督察长刘志珍(病故)、辽宁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处长贺裕民等4人先后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与歹徒英勇搏斗身中数刀壮烈牺牲的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孙中南被追认为革命烈士。最近,人事部、公安部联合授予河南省公安厅督察总队董留民“全国公安系统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江西省兴国县公安局警务督察队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优秀基层单位”荣誉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