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诸暨市法院、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协调配合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监督内容、方式。检察院对法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结果、诉讼活动及执行活动开展监督,监督方式为提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二是申诉案件分类审查。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执行申诉案件,经审查认为法院裁判确有错误或诉讼活动、执行确有违法的,依法作出提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和启动执行监督程序;认为裁判正确、诉讼活动合法、执行正确的,做好当事人息诉工作;认为执行有瑕疵但不影响实体执行的,做好当事人释法析理工作。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涉及双方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分歧意见。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临时举行。四是监督常规化、定期化。检察院除正常监督案件来源外,通过每半年集中抽捡、调阅诉讼、执行卷宗等方式,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案件和已办结的执行案件开展法律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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