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破产审理机制,市中级法院认真落实省高院工作部署,先后以竞争方式指定了贝力生、明辉、友谊特钢、越红控股等12起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促进了相关破产案件高效有序推进,得到了当事人、管理人机构的一致认可。主要做法:
一是积极适用。严格按照省高院的规定,对于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移交基层管辖、基层法院管辖的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由清算组履行临时管理人职责的等破产案件,一律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二是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即拟定工作方案;成立评审委员会;询邀、接受报名;确定正式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召开评审听证会选定管理人。三是严格评审。认真审核参选机构陈述意见书,结合机构资历、优劣势,以及案件本身的情况向参选机构代表进行询问。在监察室监察人员、参选及旁听中介机构监督下,当场抽签选取,确保公开公平。一旦发现参选机构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经评审委员会讨论,一律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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