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发挥乡贤在人民调解中作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把乡土精英融入到乡邻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中,充分发挥乡贤在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全市乡村自治能力和水平。
一是明确发挥乡贤作用的重要性。《意见》对乡贤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进行了全面说明,指出,乡贤是根植于乡土的榜样和精英,普遍具有较高的社会威望和服务乡里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乡贤亲缘、人缘、地缘的优势和凝心聚力的独特作用参与人民调解,对于提高人民调解辐射力和影响力有着积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乡贤参与人民调解的积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弘扬乡贤文化”的要求,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动员和引导杰出乡贤投身于人民调解事业。
二是科学培育乡贤调解团队。司法行政部门在条件成熟时按照人民调解员选聘条件和程序,逐步将一批热心调解工作的乡贤力量纳入到人民调解员队伍,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后,聘任成为当地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并适时组织指导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培育发展一批以乡贤调解员名字或调解工作特色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凸显冠名调解室的品牌效应。
三是强化对乡贤工作的业务指导。按照规范化要求,对乡贤调解员调解的文书格式、办案流程、回访情况等各项调解制度进行统一和规范,帮助建立完整的工作台账和调解卷宗,确保乡贤调解工作的有效和规范发展并适时组织履职轮训,通过集中学习、现场指导、调解观摩等多种形式,提升乡贤调解员的履职能力和调解水平。
四是强化乡贤工作经费制度保障。从硬件设施、制度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入手,加强研究出台配套措施,积极落实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等经费补助政策,切实解决建设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推广乡贤调解员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使贤达之士的调解工作受到社会的尊重,进一步激发广大乡贤成为调解员的履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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