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日前,市中级法院出台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操作规程》,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患有法定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这三种情形,以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是明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分工。对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由该院刑一庭对罪犯进行身份识别,收集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等相关法定报请材料,叙明相关情况并提出是否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交审监庭审查立案,审监庭作出决定前应书面征求市检察院的意见。三是明确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审监庭应在立案后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或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相关执行部门。已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期限临近仍需暂予监外执行或应收监执行的,由审监庭审查立案并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