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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开展五大专项活动推进环保检察
发布时间:2014-09-19 15:52 来源:绍兴政法委浏览次数:字体:【

  近日,绍兴市检察院制定出台实施意见,以组织开展五大专项活动为载体,在全市范围内深入推进“环保检察”工作。

  一是开展环境资源领域刑事犯罪专项打击活动。突出打击重点,对重大复杂环境资源领域犯罪案件联合挂牌督办,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偷排化工电镀废液、倾倒印染污泥等污染环境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提起公诉,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建议法院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活动。积极开展集中审查起诉试点工作,对全市污染环境案件探索试行集中管辖制度,分别指定越城区、上虞区检察院统一负责审查起诉。优化类案专办机制,市检察院成立捕诉工作指导组,两级检察院侦监、公诉部门均成立专门小组,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办理。强化诉讼监督,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破坏环境资源特别是“五水共治”领域犯罪案件,着重围绕可能受到干扰的重点敏感案件,加强对刑事侦查和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二是开展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惩防活动。集中开展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查办工作,严肃查处发生在环境行政审批、资金申报、项目立案、招投标、设备采购等环节的贪污、贿赂犯罪和群体性事件、重大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健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同步介入调查机制。深入开展职务犯罪专项预防,综合运用警示教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检察约谈等措施,对全市“五水共治”实施的“双百双千”等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行业整治工作,开展专项预防监督。深化职务犯罪线索专项排查工作,集中梳理近三年来破坏环境资源领域存查、缓查和办案中发现的各类线索,抓紧开展精细化初查,发挥侦监、公诉等部门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制度的作用,通过危害结果的倒查机制拓展渎职犯罪可查线索来源。
  三是开展环境资源领域民事行政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注重维护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受害单位或个人提起环保民事诉讼;推动建立环境公益社会组织,作为适格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纠正民事申诉案件的错误生效裁判,进一步提升民事权益保护实效。采取检察建议等方式重点监督纠正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该处罚不处罚或擅自减轻、免除处罚等问题;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义务的环境污染责任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跟进监督执行情况;加强对环保技改项目和排污费收缴等监管工作的监督,推动建立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及费用收缴等公示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实效。依法监督法院及时执行涉及环境资源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行监督回访制度,进一步提升诉讼案件执行监督实效。
  四是开展环境资源领域社会治理法治化专项服务活动。发挥基层检察室的监督作用,注重在农村饮用水改善、生活和工业污水治理、地下污染物清理、环境改造现场整治等方面获取线索,实地发现问题;依托“四位一体”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发挥互联网检务接待中心作用,开通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的举报、控告和申诉等涉法涉诉通道,开展重点领域、项目和人群的矛盾纠纷化解和风险隐患排查活动;通过落实“河长制”成员单位职责、选派业务骨干赴政府“水城办”等部门实践锻炼等途径,深入调查分析,提供一批有情况问题、有针对性优化治理对策的情况反映和检察建议,服务党委政府决策。
  五是开展“环保检察”工作长效机制专项构建活动。建立内部统筹机制,把此次专项活动作为“一把手”工程,健全工作进展成效的督促评估机制,加强各部门配合协作,加大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健全外部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与司法联动协作机制及行政执法与违法犯罪案件信息网络平台,健全提前介入、联席会议、案件移送和案件协作等制度,实现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互通共享。完善法律政策研判和人才培养机制,明确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宽严相济标准等法律政策界限,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评估机制,逐步培养和打造一批懂法律和环保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检察队伍,提升环境资源领域办案能力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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