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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加强基层站所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工作
发布时间:2014-05-20 17:20 来源:绍兴政法委浏览次数:字体:【

  为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室的职能优势,加强和规范对基层站所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市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基层站所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基层检察室深入开展法律监督,促进基层站所依法行政。

  一是突出对重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明确要求基层检察室充分利用职务犯罪预防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基层站所行政执法信息审查工作,及时、动态地掌握辖区内执法情况,对重点信息进行备案。围绕基层热点问题,重点对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环保所、卫生站等基层站所涉及民生领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二是明确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形。基层检察室对受理的材料或发现的线索,经初审认为可能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存在其他执法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情形等6种情形的,应当进行监督。
  三是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流程。基层检察室发现或受理基层站所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初步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作出调查决定;行政执法法律监督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半个月;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提出检察监督意见。
  四是明确对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方式。对基层站所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检察监督意见,主要采用检察建议方式,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具体形式。如发现存在职务犯罪苗头和隐患,需要进行提醒、教育和告诫的,可进行检察约谈;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给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可立案侦查或移送反贪、反渎部门;发现以罚代刑的,将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发现不履行或怠于行使职责的,将案件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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