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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实施《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细则
发布时间:2014-04-02 14:41 来源:绍兴政法委浏览次数:字体:【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省、市级法学会发展的会员均为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三条 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

  2、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本省法学、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

  3、应具有法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1、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

  2、本省法学、法律团体。

  第四条 入会审批和程序

  (一)会员的发展管辖范围按照“属地为主、合理划分、资源共享”的原则确定。地市级以上法学会均有权批准会员入会。

  省法学会负责省直机关、省级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部门、省内军队、部分部属和省属高等院校、武警系统的会员发展工作。

  杭州市法学会负责部分省属高等院校、市属机关、市级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部门、市属高等院校以及所属县(市、区)的会员发展工作;其他各市法学会负责市属机关、市级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部门、辖区内部、省、市属院校以及所属县(市、区)的会员发展工作。

  (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的,由本人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地市级以上法学会负责审核、批准,市级法学会所有个人会员信息需以电子版形式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省法学会备案。

  团体会员申请入会的,由申请单位填写《中国法学会团体入会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地市级以上法学会负责审核、批准,并报上一级法学会备案。

  (三)经批准入会的个人、团体,由所在省、市法学会颁发《中国法学会会员证》。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权利

  1、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及相关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3、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4、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个人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提供研究成果。

  (三)团体会员权利

  1、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2、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3、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4、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四)团体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4、按期缴纳会费。

  第六条  退会

  (一)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书面申请,并经所在法学会同意。

  (二)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所在法学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并经两次通知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管理

  (一)会员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即“谁发展,谁管理”。

  (二)省、市法学会应当在会员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10人以上),设立会员联络组和联络组组长。联络组组长负责会员与法学会的联络工作,包括与法学会日常工作联系,发动会员参加法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协助法学会发展会员、发放资料、收缴会费等。联络组组长的聘任条件、职责和管理依照《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管理办法》(会字[2007]73号)执行。会员联络组组长应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负责、成绩显著的,省、市法学会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鼓励和表彰。

  (三)省、市法学会应建立会员文字和电子档案。会员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会员应及时告知所在会员联络组或所在法学会。

  (四)中国法学会和省法学会原在各地发展的会员划归会员所在市法学会管理;县级法学会原发展的会员,经隶属市法学会审核认定后,转为该市法学会管理。对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个人会员,原管理单位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会员本人。

  (五)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证和团体会员证由省法学会依照中国法学会提供的样式统一制作,市法学会向省法学会领取。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证和团体会员证必须加盖“中国法学会会员证专用章”钢印。钢印由中国法学会制作发放给省法学会,由省法学会保管、使用。

  (六)会员证的批准编号采用区号加6位编号的方式进行。省法学会与杭州市法学会批准会员的编号区别为后者在区号前加0(省法学会批准会员编号为:0571-XXXXXX,杭州市法学会批准会员编号为:00571-XXXXXX),其他各市批准编号为所在地区号加编号。按此规定,各市级法学会统一更换、发放会员证。

  (七)省、市法学会应当建立会员工作情况逐级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为文字报告和数据报表,报告的时间分年度报告和即时报告。年度报告内容为本年度会员工作情况、下年度会员工作安排和会员情况统计等报表,均以文本和电子双重形式上报,上报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前;即时报告内容为组织会员开展的学术研讨活动和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的经验和做法。

  第八条 会员服务

  (一)省、市法学会在个人会员入会时,可告知会员依据其学术专长、兴趣及个人意愿,参加法学会的学术研讨活动。

  (二)省、市法学会应充分利用简报、期刊、网站、图书、报纸等载体,为会员提供法学会工作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并宣传和推广会员的学术研究成果。

  (三)省、市法学会应及时掌握和变更会员个人信息。会员工作单位跨区变动时,原所在法学会应及时将该会员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移交给会员现所在法学会。

  (四)省、市法学会应通过组织召开联络组长会议、会员代表座谈会和发放“征询工作意见表”等形式,听取会员意见,密切与会员的联系,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条  会费收缴、管理、使用

  依照《中国法学会章程》的规定,各级法学会可以收缴会员会费。是否收缴以及收缴数额和方式由各市法学会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收缴的会费必须实行专人管理和收支凭证制度。

  会费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原则。

  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告。省法学会应当加强对各市法学会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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