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院长、庭长审判管理职责,提高院长、庭长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源头上提高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和管理效能,近日,市中级法院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改进院、庭长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是明确院、庭长职责范围,规定了院长8项、庭长6项审判管理职责,并要求在对个案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时应全程留痕,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应入卷存档。以业务庭名义印发的审判管理文件或材料,应送审管办备案。二是强化案件质效管理,要求院、庭长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案件质效分析讲评、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等工作,加强案件流程管理、案件审限变更的审查、长期未结案件的催办督办,健全改发案件沟通反馈和分析备案机制。三是优化审判职权管理,将院、庭长编入合议庭,通过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观摩庭审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院、庭长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进行签署,对按规定报备的案件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书面提出复议意见,或召集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参考意见,或由分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四是严格责任督查。院、庭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情况作为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对庭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考核,作为评判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审管办负责督促检查,建立管理工作台账,视情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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