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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区检察院规范对患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14-11-13 14:52 来源:绍兴政法委浏览次数:字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规范审查逮捕工作,近日,柯桥区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局出台《关于对患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意见》。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范围。《意见》指出针对有精神疾病既往史或家族史,有酒精或药物成瘾史、癫痫病史或曾脑部受伤、精神异常,犯罪嫌疑人性格怪异、情绪不稳、幻听妄想、头脑笨拙、行为异常,作案动机、作案过程及案后行为违反常理等其他可能影响作案时刑事责任能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前应当对其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和精神状况依法进行鉴定。
  二是突出刑责能力审查。《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未提供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证据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患有精神疾病,但经鉴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应当随案移送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羁押的证明材料和有逮捕必要的证据材料;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存在重大矛盾,可能影响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依法重新鉴定或由鉴定人员对相关问题作出合理解释。
  三是严格批捕标准和程序。《意见》以严防错捕漏捕、维护司法公正为底线进一步规定了针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不明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的重大暴力犯罪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对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疑问,但不批准逮捕可能有严重社会危险性,在公安机关提供适合羁押证据材料和进一步获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证据的侦查计划后,检察机关可先行批准逮捕。同时,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补充证据查明事实,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检察机关,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或者公安机关在两个月内未能获得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撤销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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