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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检察院规范刑事案件查询接待工作
发布时间:2014-10-27 14:15 来源:绍兴政法委浏览次数:字体:【

  近日,新昌县检察院出台《关于刑事案件查询接待的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刑事案件查询接待工作机制,保障辩护律师、讼诉代理人及涉案人员的合法权利,促进检务公开。

  一是明确查询范围和内容。规定查询范围为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对照“能公开的一律公开”的原则,可查询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强制措施、办理进程、办理结果等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要求查询的,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需提供相关的委托书,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答复。
  二是确定查询接待归口部门。案件管理中心为查询接待工作的归口部门,将零散性的来人、来电查询进行统一接待、管理。对外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查询接待事务的统一安排、协调、答复,对内将查询接待案件区分为普通刑事案件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前者由案管部门负责并根据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直接予以回复,后者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登记查询人及查询内容,并及时告知侦监、公诉、办公室等部门,由上述部门负责出台意见并由案件管理中心出面答复。
  三是规范查询程序和管理职责。在申请查询案件时,申请人应向案管部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由案管部门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工作,准确记录查询人姓名、联系电话、查询内容等事项。普通刑事案件查询接待原则上当天接待、当天答复,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案管部门要与承办科室提前商定接待事宜,谨慎答复,对不在查询范围的要耐心向接待对象解释。查询接待工作要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对查询接待情况做到逐人记录、完整记录、如实记录,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全面反映工作内容。接待人员应具有强烈保密意识,准确做好查询接待台账,重视礼仪、礼节,言谈举止文明,自觉维护检察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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