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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检察院出台说情登记备案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14 15:38 来源:绍兴政法委浏览次数:字体:【

  近日,越城区检察院制定出台《说情登记备案实施办法》,防止对执法办案活动的说情干扰,切实保障检察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三案”问题。

  一是明确应当登记备案的情形。规定直接办案、审批案件及其他参加案件审查的办案人员,对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律师、代理人、请托人等非经正当途径而私下打探案件相关情况,为涉案人开脱、减免罪责的,应予拒绝或告知其通过正常渠道了解情况,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或所在部门报告。明确要求应当对案件相关人员向办案人员发出私下会见邀请,宴请、赠送礼品或为其及家人谋取利益,打听办案人员、证人、举报人等情况,打听案件事实、证据掌握、认定情况及案件讨论情况,打听案件初查、侦查情况,打听其他尚未公开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为案件请托、说情,或以其他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压、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等情形进行登记备案。
  二是规定登记备案方式。针对案件的性质、类别、严重程度等区分为一般案件和重点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的说情,报告人可以口头向纪检监察部门或所在部门报告,由纪检监察部门或所在部门按照报告人口头陈述的内容如实登记备案。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不立、不捕、不诉、撤案、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党委、人大关注的案件或者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重大案件,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重大舆情的信访案件,疑难、复杂或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说情、干扰情况,办案人员应书面填写办案说情登记表,如实填写办案说情情况,同时报所在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备案。对于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办案人员应当汇报该案件是否存在说情情况。
  三是确定追责内容。对涉及说情情形的相关人员实行双向的责任追究。办案人员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戒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写出深刻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对于说情情形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办理以及非办案人员为案件说情的,对有关人员按《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将说情登记备案情况纳入检察人员个人廉政档案,并作为其评先评优、晋级升职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办案人员涉及说情情形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办案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取消当年度的各类评先评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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