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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专题研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
发布时间:2013-12-05 16:11 来源:绍兴政法委浏览次数:字体:【

  2013年7月20日下午,越城区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邀请区法院、区城改办有关人员召开会议,专题研讨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与会人员对征地拆迁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在依法保护土地被征收人、房屋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从而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情况下,依法妥善处置目前政府投资项目中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滞留户十分必要。同时,为加快推进绍兴大城市建设作出制度保证,有必要对市区征地拆迁政策进行系统研究,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并形成政策体系。

  一、关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问题
  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中都做出了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补偿标准及内容主要体现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在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处理)。其中房屋拆迁补偿,在申请征用土地的同时,一并编制计划,上报批准,拆迁房屋按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给予合理补偿。另外,在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物、人工鱼塘、坟墓、猪圈等的补偿,也要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二、关于征地拆迁程序问题
  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虽没有专门的法律出台,但在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释中还是有相关的规定。主要内容体现如下:一是征收土地的程序。审批、公告、登记,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二是行政解决机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三是司法审查机制。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责令强制交地都做出了规定。
  三、完善市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统一拆迁补偿标准。2002年,为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市政府出台了城中村改造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这些政策对安置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它没有体现程序上的规定。在当时政府强力推动的大环境下确也取得了较好效果,市区人居环境也得到了不断的改善。但随着时间和理念的变化,特别是在具体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对原来的安置补偿标准也进行了修改。当然这对于推进相关项目建设必然有利,但这些细微的差异也会导致拆迁村民的怀疑、比较,最终对于今后项目的推进和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目前实施的补偿标准进行系统梳理研究,体现合理补偿原则,以较高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加以发布规范,这对进一步推进大城市建设有积极的助推作用。
  (二)明确争议解决机制。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确后,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推进效率必受影响。原来绍兴市区对集体土地上“钉子户”的处置,人民法院按照民事案件先予执行的方式处理,但随后由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个“擦边球”也不好打了。但我们讨论认为,其实只要给予被征收人、拆迁人合理补偿,并完成征收土地的相关程序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交地的。这在湖南岳阳市(经省政府批准)、宁波市(经省人大批准)、桐乡市(市政府会议决定)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上都有体现,绍兴市区是否可借鉴?而对于眼前必须要做好的滞留户处置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合理补偿。司法审查的重点可集中在合理补偿问题上,不仅对补偿政策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还要对被拆迁户的补偿方案进行合理性审查。二是要依法定程序。国土部门首先需作出一个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同时要对征收土地的全部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三是要慎用强制手段。当然强制手段不能滥用,但对完全不讲理的“钉子户”必要的强制手段还是需要的,也可达到一定教育效果。
  (三)修订完善征地拆迁政策体系。为加快绍兴大城市建设作出制度保障,有必要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整理和完善征收土地方面的政策规定;二是修订和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面的政策规定;三是整理和完善涉及拆迁评估、结算、其他附属物补偿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四是收集和整理已出台的拆迁村及村民的优惠政策,如集体留用地、失地农民保障等政策。五是在完成上述一、二、三项工作后,统一修订成一个规范性文件(文件内部的层级问题可以用附件解决),并以市长令的方式发布,最后与其他相关政策统一汇编成册,作为指导征地拆迁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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