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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民主和法治建设和谐社会
发布时间:2006-10-09 23:23 来源:绍兴市委政法委浏览次数:字体:【

用民主和法治建设和谐社会

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发扬民主,实现法治。没有民主和法治,不可能实现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就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全体公民的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只有大力发扬民主政治,才能实现公民的上述权利,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公众的智慧与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建设得到最大多数民众衷心维护和大力支撑的和谐社会。

    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问题是如何实现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民主最核心的内容是公民选举、监督和罢免公共权力组织及其领导人,以确保公共权力组织及其领导人为公众服务,能有效防范公共权力的掌握者以权谋私的各种腐败行为,能有效铲除官员的独裁专横行为。要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合理划分党组织和人民权力的界限,不能以人民民主排斥党的领导,也不能以党的领导来代替人民民主,党政之间要有合理分工。从我国的情况看,在坚持党委领导的前提下,还应该完善人大常委会的制约和监督的作用。

    发扬民主,既要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也要用人民民主促进党内民主,形成良性互动。发展党内民主,必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上述规定,若能较快较好地在各级党组织中实现,我们党的民主化水平就会达到一个明显的新高度。

    二、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活动,各项工作都要依法进行,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宪法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权力。因此,实行依法治国应肯定“法律至上”的口号。要理顺政法委与司法部门的关系。政法委要确保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同时要坚持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实现依法执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体现。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需要逐步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和检察权。这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制保障。

    实现依法治国要弄清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依法治国是主体,以德治国是辅助;法治高于德治,但不能轻视德治;法治是硬件和硬约束,德治是软件和软约束。没有法治的德治是靠不住的。没有最基本的民主和法治,现代化便不能顺利进展,国家便不能长治久安。

    三、发扬民主和实施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就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过程。切实的民主和法治确立了,政治文明不断发展壮大,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也就调动起来了,社会和谐的前提就具备了。早在1987年6月邓小平就提出“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反过来说,只有充分而切实的民主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现代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作者:白敦遥,摘自政法信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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